在线旅游迎“强监管”
2019/10/17 10:27:42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而旅游领域只有《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现有的法规尽管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边缘地带”,《暂行规定》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针对目前行业内突出存在的问题规定中也有了具体体现。
在线旅游行业近几年飞速发展,目前消费者大多数都是通过线上预订,这其中就涉及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虚假预订等新型用户权益保护问题。一些问题在解决过程中,涉及经营者资质、供应商等问题都超出了传统旅游法的管理范围。 未来新规的出台,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更好的互补与互相衔接。
《暂行规定》指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除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外,还可通过官方网站、在线旅游经营者首页显著位置等方式公示信用信息。同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引导理性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游客的责任也在新规中有了明确。针对游客自损而所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暂行规定》中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暂行规定》则针对一系列社会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规定明确指出,不得进行虚假预订、不得上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利用技术进行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针对饱受诟病的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问题,《暂行规定》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该规定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给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暂行规定》中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都属于在线旅游经营者。同时,规定还明确要进一步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平台主体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也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暂行规定》仍在征求意见阶段,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有业内人士指出,仅依靠平台自律恐怕很难实现“大数据杀熟”畸形模式的退场,而一旦用户未来对在线旅游平台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有所质疑,依然会碰到举证难困境。目前行业尚无有效手段界定大数据杀熟,因此还需尽快捋顺监管机制,让政策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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